协会章程

 
杭州市健康促进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杭州市健康促进协会,英文为:Hangzhou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HH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杭州市从事健康促进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健康促进的社会人士,健康领域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积极开展杭州市健康促进的科学技术交流与研究、成果应用与推广,推进健康生活方式的传播和健康科普工作;加强健康促进的科技工作者、服务机构等会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健康促进的科技工作者、服务机构等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团结联系杭州市健康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共同促进杭州市健康事业的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健康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二)开展健康科学理论、方法与策略的研究以及各种形式的健康科学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健康学科的发展,提高广大健康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 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开发和推广健康科技成果,为有关企业提供科技咨询。
(三)开展大众健康卫生科学知识的传播活动,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普及,推广经验及成果,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开展各类健康生活方式的咨询、科普、宣传、培训、文化活动,举办健康产业的新型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及产品的展示、交流活动。
(四) 组织健康领域的科学专家协助政府对健康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决策等进行论证、提供技术咨询及政策建议,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承接健康领域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团体技术标准研制、政府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五)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健康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健康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健康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协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协会工作人员;
(六)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健康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并提供服务;积极开展跨界交流,搭建大平台,促进健康领域产、学、研、用、融等的合作。
(七)创办健康刊物、网站,通过微信、微博、微视频等新媒体提供健康科技传播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和致力于健康促进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团体会员应指定代表人参与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团体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颁发团体会员铜牌及证书;
2、可向本团体申请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3、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任何活动;
4、可以以“杭州健康促进协会团体会员”的名义宣传;
5、可以推荐成为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
6、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负责人代表本单位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7、可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8、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有关信息及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9、可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10、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11、本团体官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本团体将以书面方式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或经通知仍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以上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团体监事会为三人。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团体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及企事业单位代表;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协作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因其他原因确需变动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一)会长、副会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已达两届的,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选举时已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年龄等原因,确实不能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团体确定一名副会长为专职副会长并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专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五)负责对本团体的资产、财务及各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因工作需要本团体会长可委托一至二名副会长轮值负责某专项活动项目或主持本团体一段时间内的项目活动执行与实施工作。委托轮值期为三至六个月或按委托项目执行周期。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根据日常工作的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其职责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对本团体日常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执行作出安排与布置。
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列席。
必要时,可以邀请与会议主题和内容相关联的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列席会议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工作决定,组织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秘书处可以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和分工要求,设置办公、会员事务、宣传外联、项目活动、财务管理等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依据开展活动需要,根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的专项事项的机构。
(一)本团体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另行制定章程,不冠以行政区域名称,不带有地域特征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重复设置、不得在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在本团体章程范围内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合法、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人员组成由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展览、培训等项目所发生的经济往来,应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由本团体秘书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六)未经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或法人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或签订合同。
(七)本团体秘书处承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联系、协调工作,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事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
(八)本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并报经国家有关管理机构备案,设置杭州市健康促进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工作委员会,负责与本团体会员单位共同开展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九)本团体被注销或被撤销登记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或撤销。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副处以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本团体理事及以上职务和分支机构等负责人的,应按国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 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 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 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 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 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 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 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 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 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 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效。